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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_中国RoHS标准_中国RoHS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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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_中国RoHS标准_中国RoHS检测
中国RoHS(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以便将中国RoHS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展到电子电气产品来提升其影响力。虽然中国新版RoHS管理办法仍处于讨论阶段,但配套标识标准已经更新为SJ/T 11364-2014。新标准将取代旧版标准SJ/T 11364-2006,并将于2015年1月2日开始执行。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将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到扩大到了电子电气产品。鉴于目前中国RoHS规定的产品范围仅限于电子信息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根据这一标准张贴适当的标识。对于其它电子电气产品,可自愿加贴标识。如果新的中国RoHS管理办法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电子电气产品,那么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将必须依据该标准加贴相应标识。
1.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它的核心内容是对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和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溴化阻燃剂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开始做好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如替代、减量化,既体现了“从源头抓起”、“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原则;又为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再利用打下基础。也是生产者对“谁污染,谁负责”的污染治理原则的最重要的实践。
(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纳入行业管理。这就意味着这项工作将成为信息产业部的日常行政事务。因此,将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十分必要,一是使得被调整的对象或行为有了规范,受到规制,有法可依,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有法可依,可以依法行政。
(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减少或根除废旧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二是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材料加以再利用,既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总量的增量,节约资源。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将可以达到这两个目的。
(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范围一场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技术革命”正在兴起。中国是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和消费大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力推动企业加快产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实现产业升级,才能确保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
(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2003年欧盟的WEEE和ROHS两指令完整地提出了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领域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法制化措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涉及贸易的法律法规,其作用与影响都不会仅仅局限在本国范围,所以,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影响往往会超出其国界,特别是制定涉及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将更是如此。因此,针锋相对地制定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重要的相互制衡手段。应对欧盟两指令,除了企业做好准备、政府和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讨价还价”争取“豁免”外,我们还可以出手的一项更为主动的、积极的措施就是:针对欧盟两指令,制定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增加我们在谈判桌上的砝码。制定《管理办法》是最积极、主动的应对欧盟两指令。
2.中国的“RoHS”产生的背景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3.制定中国的“RoHS”有哪些部门?
国家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电子产品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
4.中国“RoHS”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七条,在电子信息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实施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方式:目录形式。
其制定过程为:2002年下半年,按照“从源头抓起,立法先行”的思路,遵循了“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的原则七部门正式开始起草《管理办法》。在此后三年多时间里,《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采取了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了业内外的意见,企业得到了参与立法的机会。《管理办法》也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2004年2月,《管理办法》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第四次部务会的审议;
其目的:使《管理办法》不仅要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作用,更要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进行一次新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从而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管辖的地域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生产者“对号入座”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5.中国的“RoHS”主要监督部门有哪些?
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或联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
6.中国的“RoHS”与欧盟的“RoHS”相同之处有哪些?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时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7.中国的“RoHS”与欧盟“RoHS”主要区别?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早一些。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有那些?
标识内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原产地信息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毒物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否则为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颜色:图可以是任何醒目的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规格: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最小不得小于5×5mm2。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5×103mm2且形状规则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可以采用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标识位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以选择式样一进行标识或不做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仅有限量标准中EIP-D类材料的应选择式样二进行标识,否则应选择式样三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本标准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若毒害物在该部件中不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并应在表格下注明“○”的含义;若含有,EIP-D类的,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D”,并应在表格下注明“D”的含义;EIP-A、EIP-B、EIP-C类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的,标注为“>0.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标注为“>0.01wt%”。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9.中国的“RoHS”与欧盟的“RoHS”关系如何?
中国的“RoHS”是采纳了欧盟"RoHS"的规定,有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但与欧盟指令采取检测合格后企业自我声明符合RoHS的模式不同的是,根据国际的普遍要求和产品环保要求加严监管的趋势,我国今后将采取与3C认证相同的强制管理模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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