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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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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检测认证
中国ROHS
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
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
其使用。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相继发布,《实施规则》对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ROHS 2.0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
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又被称为中国ROHS 2.0,但其实质还是中国ROHS。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
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2006年2月,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9号令),要求对电子信息产品中
的有害物质进行管控。但随着产业的发展,39号令逐渐突显出其局限性,因此制定了新的《办法》。并从2016年7月1日,
即新《办法》实施日起,39号令即废止。
新发布的中国ROHS《办法》与39号令的区别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
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
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
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中国ROHS执行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中国ROHS 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
测试项目 限值
(1)铅(Pb) 0.1%
(2)镉(Cd) 0.01%
(3)汞(Hg) 0.1%
(4)六价铬Cr(VI) 0.1%
(5)多溴联苯(PBBs) 0.1%
(6)多溴二苯醚(PBDEs) 0.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
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
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2.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4.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
信息产品。同样,欧盟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ROHS和欧盟ROHS的不同之处
1.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
中国ROHS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欧盟ROHS指令
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
因此,欧盟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2.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
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
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欧盟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
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
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五金|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3.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
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
根据中国ROHS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
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
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 法规 )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中国ROHS早。
4.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
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中国ROHS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
“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
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
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
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
称中国ROHS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中国ROHS的管理模式。
与中国ROHS不同,欧盟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ⅠA 中十大类
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
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
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欧盟
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欧盟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5.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
由于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
中国ROHS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中国ROHS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
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中国ROHS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中国ROHS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
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
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中国
ROHS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
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 3C 认证 ) 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
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欧盟ROHS
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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